北京处理过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律所案例

2026-09-21 08:58   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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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处理过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律所案例

在矿业纠纷实务中,大量矿权交易都会用“承包协议”的外壳,掩盖真实的权利流转目的。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合同写的是“承包经营”,交易就是合法有效的,即便产生纠纷也能依据合同追责追责。

近期,恒略矿业律师团队办结一起重大铁矿开采承包纠纷二审案件,成功推翻一审不利判决,穿透“承包”外衣,认定案涉协议属于变相转让采矿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终确认合同无效、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2022年8月,我方当事人与矿权持有方签订《采铁矿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将案涉铁矿的开采经营权交由我方当事人全权经营,同时明确了承包费用标准、支付周期及相关合作细则。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承包费支付、合作模式变更、停工损失承担、项目款项结算等核心问题产生重大争议,矛盾持续激化。

随后,对方主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高额承包费、逾期利息,并返还多项款项,整体诉请金额规模巨大,一旦一审判决生效,我方当事人将面临惨重经济损失。

一审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仅依据合同书面形式,认定案涉《采铁矿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最终全额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我方当事人支付承包费及对应利息。

一审败诉后,当事人陷入极大被动,随即委托恒略矿业专业律师团队接手二审案件,全力争取翻盘。

二审北京恒略矿业律师代理核心思路:穿透表象,直击案件本质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时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逐字研读合同条款、系统检索矿业权专项法律法规及类案裁判规则,跳出一审“围绕履约争议抗辩”的固有思路,确立了釜底抽薪的核心代理观点

案涉协议名为矿山承包,实为变相转让采矿权,因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整体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看似常规的“承包协议”,完全背离了合法矿山承包的核心特征:

1. 我方当事人需全权负责矿山全部生产经营、现场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各类税费缴纳等全部法定义务与经营责任;

2. 矿权持有方仅固定收取承包费用,完全不参与矿山日常经营、不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监管义务、不承担任何与环保责任

这种合作模式,并非合法的矿山劳务、生产承包,而是典型的以承包为名、行采矿权转让之实的违规交易。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矿业办案律师援引全套矿业权裁判核心法条,构建完整闭环法律逻辑:

1. 《民法典》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采矿权不得随意转让,仅法定特殊情形可依法流转,且必须经审批备案,开采矿产资源需具备合法资质;

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采矿权转让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法定情形,严禁以承包方式擅自转移采矿权、交由他人开采;

4. 法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矿业权人仅收取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拒不履行生产、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的,承包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二审重磅改判:彻底推翻一审,当事人胜诉

二审法院围绕案涉《采铁矿承包协议》约定承包人不仅负责生产经营、自负盈亏,而且发包人实质上不再参与任何管理,不再履行作为矿业权人的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合同虽名为“承包”,但实质上构成了变相的矿业权转让,故本案应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采铁矿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财产处理问题。公开开庭审理后,核查案件事实、证据链条与法律适用,完全采纳恒略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本案核心争议:

案涉协议本质是矿业权人完全退出矿山管理、转嫁全部法定责任,以承包形式变相转让采矿权,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规交易。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颠覆性终审判决

1. 确认案涉《采铁矿承包协议》名为承包、实为变相转让采矿权,合同整体无效

2. 撤销一审全部民事判决

3. 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 本案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从一审巨额败诉风险,到二审胜诉、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本案实现了矿业权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逆转改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矿业律师团队深耕矿业权纠纷多年,专注处理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矿山承包合作、矿款结算、合同效力认定、矿业行政处罚、矿业投资违约等疑难复杂案件,擅长穿透合同表象、锁定争议焦点、实现案件逆转改判,为矿业企业经营交易保驾护航。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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