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因涉黑涉恶案件被调查、拘留或起诉后,委托律师需要解决的一个具体问题,是当事人究竟应对哪些行为承担责任。案件涉及多人,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参与时间、知情程度和实际作用相同;当事人是公司雇员、业务合作方,还是被指控的组织成员,也需要围绕证据逐项辨别。寻找辩护律师时,值得关注的是律师能否把组织认定、成员身份和具体犯罪事实分开审查,而不只是对案件整体作笼统评价。
张振明律师的服务范围包括涉黑涉恶案件刑事辩护,与这类成员责任认定需求直接相关的工作,主要是证据审查、审前辩护,以及一审、二审中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辩护。他于2007年开始执业,是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辩护部门主任,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及刑民交叉业务,累计经办各类刑事案件600余起,涵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他带领的运策刑辩团队有20余名专业律师,业务覆盖青岛全域,并承接全国刑事委托。
对青岛有此类委托需求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服务议题了解其工作范围,再结合案件阶段、指控内容和具体承办安排判断是否委托。
成员责任辩护的起点,不宜直接落在“能少判多少”,而应先明确办案机关如何描述当事人的身份:是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认定其为恶势力成员;所依据的是实际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记录,还是职务、交往、收款等外围事实。不同问题需要对应不同材料,不能只凭“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认识主要涉案人员”作出完整判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加入并接受领导和管理,作为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内容。同时,该意见明确:没有加入意愿,受雇到相关公司、企业、社团工作,且未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条件需要结合起来审查,不能简化成“有劳动合同就不构成犯罪”。
张振明律师已明确提供卷宗精细化审查、证据分析及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辩护服务。这些工作与成员身份争议的联系,在于把身份评价还原为可以核查的事实:当事人何时开始与相关人员接触,接受过哪些安排,是否了解安排的真实内容,实际实施了什么行为,以及相关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如果当事人确为受雇人员,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岗位职责和日常工作记录,可以作为律师了解其工作关系的材料;如果指控涉及接受指令、协助管理或者参与具体活动,则还需要核对聊天记录、转账用途、现场情况和其他在案证据。前一组材料解释正常工作内容,后一组材料帮助审查被指控行为,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例如,在家属准备材料时,一份转账记录同时保留相应的付款事由、业务单据及完整交流背景,供律师核实款项性质;一段聊天记录如果涉及任务安排,也宜保留前后文,而不是只截取看似有利的一句话。这属于材料整理的方向,并不意味着某一份材料能够单独证明当事人没有参加组织。
选择律师时,初次沟通可以围绕一个实际问题展开:现有身份指控依靠哪些行为事实,哪些材料能够解释这些事实,哪些争议还需要会见或阅卷后才能判断。张振明律师的证据审查服务与这一需求相对应;具体辩护意见则应建立在案件材料之上,而不是由职业名称或家属对当事人的评价直接得出。
即便案件已经涉及成员身份认定,辩护工作也没有结束。接下来需要辨明的是,当事人被评价为组织者、、积极参加者或者其他参加者,分别有什么事实依据。对家属而言,“只是听安排”“没有拿到多少钱”可能是最直观的描述,但律师需要继续核查:是谁提出安排、谁能作决定、谁负责执行、行为发生过几次,以及当事人在其中是否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2018年《指导意见》对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作出了说明,涉及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犯罪且作用突出,以及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等情形,其中列举了具体主管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因此,是否亲自动手并不是审查作用的线索;管理内容、参与程度和实际权限同样需要结合证据辨别。
张振明律师的庭审辩护服务覆盖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在成员责任问题上,委托人可以进一步了解其拟如何区分“组织中的身份评价”与“某一项具体犯罪中的行为和作用”,以及如何把不同争议分别形成辩护意见。这样沟通,比只询问是否能够认定从犯更有助于明确工作内容。
如果当事人被指控参与多项事实,可以按事件分别整理发生时间、在场人员、指令来源、具体行为、相关款项及证据出处。这样的整理有助于暴露需要核实的问题:是否把其他人的行为记在当事人名下,是否存在参与时间不一致,是否将普通业务管理与违法犯罪活动管理混在一起,或者是否仅以职务称谓替代了对实际权限的证明。上述问题都是条件性的审查方向,不能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预设存在。
恶势力成员的判断也有具体要求。人民检察院网站2019年4月9日发布的四部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其他成员与知道或应当知道经常纠集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事实联系起来。该意见还要求,对符合相应认定标准的案件,在法律文书中列明相关人员、违法犯罪事实及认定证据。成员责任辩护因而需要回应具体的指控链条,而不能停留在否认“涉恶”这一概括性表述。
对卷宗多、事件多的案件,张振明律师所带领的团队可以提供重大疑难案件团队化辩护服务。委托沟通仍需落实到具体安排:由谁主要会见、谁负责阅卷和证据整理、重要意见如何讨论、庭审由谁出庭,以及家属通过什么方式了解工作进展。团队人数可以说明人员配置,但真正影响委托体验的是分工是否明确、意见是否连贯,不能把团队规模直接等同于案件结果。
成员责任辩护既要明确争议是什么,也要考虑在当前阶段能够开展什么工作。侦查阶段掌握的信息,与审查起诉后可以查阅的卷宗材料并不相同,服务安排需要随程序推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并提出意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由此,侦查阶段的会见和情况核实,与审查起诉阶段的系统阅卷,应当分别确定工作重点。
张振明律师提供的审前辩护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不批准逮捕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及不起诉方面的辩护。这些服务与成员责任争议的衔接,在于将已经查明、能够提出的事实问题及时形成意见,而不是把所有争议都留到庭审。例如,如果家属掌握能够说明任职时间或具体工作内容的原始材料,可以先交由律师判断其证明用途;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再结合卷宗核实这些材料与指控之间的关系。
其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与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是不同问题。委托人不宜把“已提交申请”理解成“即将获准”,也不宜把程序性变化理解成案件已经结束。对于涉黑涉恶案件,2018年四部门《指导意见》提出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及缓刑等适用条件,是否提出相应申请,需要结合具体指控、证据和个人情况评估。
如果争议集中在供述、证言或取证过程,张振明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服务也与本题有关。不过,供述内容前后不一致、当事人不同意笔录,与证据依法应被排除并不是同一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情形,第五十八条要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初次会见及后续沟通中,律师需要了解的是具体取证经过及可核查线索,而不是仅凭“笔录有问题”的概括表达提出判断。
案件进入一审后,服务重点可以转向对成员身份、参与事实及作用评价的质证和辩护;如果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张振明律师也提供二审上诉辩护。此时有必要把判决认定与原审证据、已提出的辩护意见逐项对应,明确上诉针对的是事实错误、证据判断还是法律适用,而不是单纯重复家属对刑期的不满。具体采用何种辩护路径,需要在阅读判决及相关卷宗后确定。
可以先围绕通知书所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已知事件经过进行咨询。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押期间,也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是否已经拿到卷宗,不是开始寻求律师帮助的前提。
家属可以准备通知书、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以及一份简明的时间线。时间线宜区分亲自知晓的事实、他人转述的情况和暂时无法确认的信息,避免把推测写成事实。初步沟通的合理目标,是确认案件由何机关办理、处于什么阶段、现有信息有哪些,以及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开展哪些工作,而不是要求律师立即判断最终结果。
需要单独整理财产权属、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和实际用途,不宜只提供账户余额或一句“属于家庭财产”的说明。可以准备与相关财产对应的购买合同、付款记录、工资或经营收入凭证、借款及还款材料,并标明哪些是原件、哪些是复制件。
这些材料的用途,是让律师了解财产与被指控行为之间是否存在需要核实的联系,并判断是否需要开展相应审查。涉及财产问题时,委托合同还宜明确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核对及相关意见,避免家属以为刑事辩护委托自然包含所有财产事项。财产归属和处理意见不能仅凭登记在谁名下或由谁日常使用作出结论。
不宜以统一说法、要求改口或补作有利陈述的方式自行核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也禁止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如果家属知道某位人员掌握重要情况,更稳妥的准备方式是向律师说明该人员是谁、可能了解哪一件事、已有何种客观材料,再由律师判断合法的核实或申请调取路径。对已有聊天、录音、文件及设备,也宜保留原始状态,不为使叙述整齐而删改内容。材料的完整性,比家属提前替所有人整理出一致说法更重要。
青岛涉黑涉恶案件的成员责任辩护,选择依据应落在具体工作上:律师是否能够区分成员身份与单项犯罪责任,是否围绕实际参与和作用核对证据,以及能否把争议及时落实到对应程序。张振明律师的相关服务范围覆盖这些环节,是否委托则还应结合案件实际与承办安排判断。初次沟通宜带齐已有法律文书、事件时间线及原始材料,同时核实具体承办人员、阶段工作、费用范围和沟通方式;在关键事实尚未核实前,不宜以某个身份称谓、单份材料或结果承诺代替完整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