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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门县购房贷款,短期私人借款

    2024-06-06 08:00:01 1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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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住房贷款担保的资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指针对市内六区及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

    (5)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需书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等);

    3、个人职业证明;

    4、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在工商银行取得A-级(含)以上个人资信等级;

    5、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长不超过3年。个人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银行同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累计贷款期限(含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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